一、依據本府112年3月17日府教體字第1120102048號函。
二、有關體適能檢測人員:須具備合格體適能指導員資格且證照在有效期限內之人員為之;指導員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期限屆滿有展延之必要者,應於屆滿三個月前,檢具專業能力證明文件,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三年。
三、相關訊息請參閱教育部體育署112年度國民體適能指導員檢定考試簡章。
四、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各執行單位或電聯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電話:02-77378089、02-23660812#210殷小姐、#122洪小姐)、中華民國體育學會蔣小姐或李先生(電話:02-77496876或02-77496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