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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資訊組長 - 教務處 | 2020-07-16 | 點閱數: 472

彰化縣溪湖鎮湖北國小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 依據:

(一)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

(二)彰化縣政府108年6月18日府教網字第1080205642號函

  • 目的:
    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彰化縣溪湖鎮湖北國小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 行動載具之定義: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列舉如附件一)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等電子產品。
  • 規範時間:平常上課日,上午7時30分至放學離校。
  • 使用規定:
  1. 學生:
  1. 使用時機:
  1. 依課程學習需求,老師知會需帶行動載具(手機與平板)時,才可攜帶到校。平常日上課非行動學習期間,一律關機(平板或手機)或靜音(智慧手錶)。
  2. 若有緊急聯絡之必需時,須經教師同意後,方可使用。
  3. 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禁止於課堂中使用。
  4. 學生考試期間,行動載具設備嚴禁攜入考場,如違反規定暫由監考教師或級任導師保管,放學後歸還。
  1. 課堂學習:
  1. 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
  2. 使用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
  3. 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1. 安全管理:
  1. 個人行動載具由個人妥慎保管,遺失或損壞學校恕不負賠償責任。
  2. 使用行動載具若有違反本規範或有影響教學、學生學習或個人生活作息時,行動載具得由級任導師暫時保管,並負妥善保管之責,且應注意學生隱私權之保障,於放學後歸還。
  1. 學校教職員工: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範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之場域、時間與方法的合宜性。
  2. 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侵犯個人資料隱私、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 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應用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
  • 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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