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防部資源規劃司109年9月8日國資人力字第1090186480號函、銓敘部109年9月4日部退三字第1094967481號函及教育部109年9月4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127398號函辦理。
二、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9條第2項、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第2項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費用按現役人員、公務人員及教職員本俸加一倍百分之12至百分之18費率繳納。茲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提撥費率業經考試院及行政院會同釐訂公告,自111年1月1日起調整為14%,因111年度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標準尚未確定,爰「111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繳納金額對照表」暫按107年1月1日生效之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標準辦理修正,機關(構)學校自111年1月1日起依前開對照表標準辦理每月退撫基金費用繳納事宜。又111年度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標準如經主管機關調整,該會將再行配合修正上開對照表,並另函通知及於網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