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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1-26 | 點閱數: 109

依教育部111118日臺教人()字第1100151132B號函辦理

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18條第2項規定:「教職員任職滿1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訂半失能以上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學校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經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一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1本條例第18條第2項第4款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由申請自願退休教職員檢同相關證件及醫療資料交由服務學校比照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辦理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個別化專業評估作業要點之規定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之專業醫院就其失能狀態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後由服務學校認定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終身無工作能力情形之一2前項個別化專業評估所需費用由申請評估之教職員全額負擔。」

復查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4條規定:「(1本條例所定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失能狀態經審定符合本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被保險人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依本條例第54條之12項規定經個別化之專業評估其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2前項第2款所定個別化之專業評估依被保險人之全人損傷百分比未來工作收入能力職業及年齡綜合評估其工作能力。」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辦理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個別化專業評估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勞保個別化專業評估要點2點規定:「被保險人申請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除失能狀態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外其整體失能程度符合第一至第七等級者應送本局委託之專業醫院以下簡稱受委託醫院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以下簡稱評估)。」

依前開規定公立學校教職員依退撫條例第18條第2項第4款申請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時應檢同相關證件及醫療資料交由服務學校比照勞保個別化專業評估要點之規定送請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之專業醫院以下簡稱受勞保局委託醫院就其失能狀態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其所需費用應由提出申請之教職員全額負擔有關上述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作業方式請依旨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另目前計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彰化基督教醫院及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等8間受勞保局委託醫院為辦理上開個別化專業評估之醫院並由教職員服務學校為申請學校負責教職員申請案件之送件等事宜並為與受勞保局委託醫院間聯繫之單一窗口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檢附教育部函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及逐點說明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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