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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3-01 | 點閱數: 207

依教育部111221日臺教人()字第1114200536號函辦理

查旨揭退撫條例修正條文其中第8條係自11011日生效另基管條例修正條文其中第9條條文之施行日期為11011上開退撫條例及基管條例修正後各校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配合本次修正退撫條例第8條增訂第5項規定教職員依退撫條例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溯自1101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部分

1、查財政部為使110年度各薪資或退職給與給付機關對於教職員所得憑單申報事宜能正確計算應稅免稅所得金額並如期於11127日前完成前以1101230日台財稅字第11004706450號函請教育部儘速轉知各校配套措施並另以11113日台財稅字第11004706710號函囑其所屬各國稅局配合辦理事項且副知教育部上開2函業經教育部以111118日臺教人()字第1110000627號書函通函諒達各校說明應先行辦理事項並請配合辦理在案爰仍請照上開函辦理相關事宜

2、配合退撫條例第8條增列教職員依退撫條例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適用範圍包括第8條所定在職按月繳付及第13條所定嗣後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中屬個人繳付之費用本息),均應列為得免課稅之範圍是依退撫條例第13條第1項第5款至第9同條第2項及第3項所定得補繳退撫基金等年資如由個人負擔所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亦應列為得免課稅之範圍

()配合修正後基管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爰自11011日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相應領取之退撫給與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並定額免稅部分110428日銓敘部邀集財政部及相關機關召開教及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免納所得稅修法配套措施研商會議之結論前開退撫相關法規修正施行後仍在職之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其退職所得應照法修正施行前後年資按比例課稅部分由退撫新舊制給與發放機關分別按各自發放金額計算免稅額並就超過免稅額度部分開立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爰請退撫舊制給與發放機關各校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配合辦理如下

1、教職員退撫舊制給與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即應全數列為退職所得爰教職員退撫舊制給與發放機關各校仍按實際發放金額為應計稅金額並就超過免稅額度部分開立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

2、教職員退撫新制給與其中屬11011日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相應領取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列為退職所得爰基管會應按比例計算應計稅金額並就超過免稅額度部分開立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退職所得計算方式如附件)。

檢附教育部來函財政部來函及附件影本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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