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11年3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14592號函辦理。
二、為期職務代理人員權益處理一致,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兼任一級單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長及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任二級單位組長者,於職務出缺期間得由職員代理之,代理期間以1年為限;另為利學校行政業務順利推動,避免該出缺職務長期代理之情形,學校應於該職務出缺1年內依規定遴聘專任教師兼任該主管職務。至代理期間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請參照原人事局99年3月15日書函及教育部99年5月13日函規定辦理。
三、另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兼行政職務教師經核准留職停薪3個月以上未滿6個月者,得視校務運作需要免兼行政職務;留職停薪6個月以上者,應免兼行政職務。」爰有關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兼任一級單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長及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任二級單位組長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如繼續兼任主管職務並由職員代理,基於職務代理人員權益處理一致,比照前開差假期間代理規定辦理。
四、檢附教育部111年3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14592號暨99年5月13日台人(三)字第0990073589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月27日總處給字第1110011206號書函及教育部國教署109年12月2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156979號函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