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15條規定:「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原住民族教育法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6學
期以上,且『無』下列各款情事者,始得申請介聘:...
二、中華民國92年8月1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另依「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規定,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當年7月31日,介聘生效日期為當年8月1日。
三、惟考量兵役為國民應盡之義務、育嬰留停為少子女化及性別平等保障之措施,如因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或因兵役義務延後報到之公費教師,對於公費義務服務期滿日至當學年度介聘採計日(7月31日)止,倘有未滿1個月(即8月31日前)之畸零日產生,同意得以切結方式(切結書如附件)先行申請當年教師介聘作業;並俟介聘成功後,再行辦理公費償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