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稱聘任辦法)辦理。
二、查聘任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前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時,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再聘得不受二次之限制:……。」
三、因應目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及考量學校教學現場師資需求,111學年度本縣各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代理(課)教師若符合前揭聘任辦法再聘資格者,得不受再聘二次之限制,並續依規定函報縣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