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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7-20 | 點閱數: 158

依據教育部111718日臺教人()字第1114202189B號函辦理

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次查111119日修正公布之國民體育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又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審查國民體育法第22條時通過1項附帶決議教育部應修正曾任國家代表隊之公立學校教師有關商業代言或兼職之限制規定

依國民體育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意旨係為利優秀運動選手職涯發展並促進運動產業之進步鼓勵優秀運動員為國爭光爰規定具公務員身分且曾任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者得接受商業代言是以基於公務員及公立學校專任教師衡平爰規定曾任或現任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經服務學校核准後得接受商業代言及其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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