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鑒於酒駕造成自身與他人生命、財產損害甚鉅,且引發社會大眾非議,為事前防範公務人員酒駕致人傷亡之不幸事件發生,並維護公務人員身心及家庭之健全、強化自我管理及責任感,端正公務人員形象,故加強宣導公務人員酒後駕車行為所造成之危害及應負之法律責任,以建立酒駕零容忍之正確觀念,貫徹政府防制酒駕之決心。
二、另酒駕除造成自身與他人生命、財產損害甚鉅外,並影響政府聲譽,爰公務人員如有酒駕情事,應確實依「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予以嚴懲,並列為年終考績評定之重要依據。
三、有關各機關學校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渠等如無相關酒駕懲處規定,應視其涉案情節輕重,參酌前開處理原則辦理。
四、檢附「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及其建議懲處基準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