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5條第5項規定:「亡故退休教職員遺族依第一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後,有死亡或其他法定喪失遺屬年金原因,致應終止領受遺屬年金時,應依前條規定計算亡故退休教職員應領之一次退休金,扣除其與遺族已領之月退休金及遺屬年金後,若有餘額,應由其餘遺族,按第43條規定之順序及比率領受之。」
二、為應實務作業需要並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自112年1月1日起修正為18歲,教育部107年8月21日臺教人(四)字第107133315號函(諒達)函送之「遺屬一次(年)金(或一次退休金餘額)申請書(公立學校教職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遺族撫卹金延長給卹事實表」酌予修正;另新訂「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遺族一次退休金餘額請領順序系統表」及「亡故退休教職員遺族代表領受一次退休金餘額同意書」。
三、檢附原函影本及相關書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