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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3-28 | 點閱數: 84

依銓敘部112321日部退一字第1125547946號函辦理

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17條規定:「(1)被保險人依前條第3項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其每月退休()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總和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2倍之一定百分比(以下簡稱退休年金給與上限)。……(4)1項所定每月退休()給與包含下列內涵被保險人支()領之一次性退休()給與資遣給與年資結算金或類此之一次性離退給與應依平均餘命按月攤提併入每月退休給與計算(5)前項第2款所定一次性離退給與之按月攤提計算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同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17條第4項第2款所定平均餘命由本保險主管機關參考內政部公告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3年檢討一次並公告之。」

銓敘部前以10961日部退一字第1094940546號函公告並生效之旨揭平均餘命標準表迄今將屆滿3爰依前開規定重新檢討修正並自1126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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