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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3-28 | 點閱數: 244

依銓敘部112321日部退一字第1125532900號函辦理

旨揭修正條文經112111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1551號總統令公布增訂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6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8162127條及第51條條文施行日期為11271依修正後條文規定請各機關學校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增訂第6條之1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811號解釋意旨將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受免職解職()不續聘撤職或免除職務處分後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者其追溯加保相關事宜提升於本條明定之銓敘部110126日部退一字第11054037291號令11271日起停止適用

()8條增訂第6項至第9項規定適用1127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且未請領公保法第16條第4項第3款所定月退休()給與亦未辦理優惠存款者(以下稱公保法第8條第6項人員)之公保費率部分

1、公保法第8條第6項人員所需費率俟銓敘部報請上級核定後依其通函另案函知

2、公保法第8條第6項人員於取得任用資格前受訓或研習期間係經銓敘部依公保法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同意加保(例如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7條等規定)其受訓或研習期間保險費率比照公保法第8條第6項人員11271日修正施行後釐訂之費率

3、前開人員受訓或研習期間跨越11271或於112630日以前已完成受訓或研習112630日以前之受訓或研習期間加保年資係依公保法第20條及第48條規定僅收取基本年金所需保險費爰該段年資應依公保法第8條第9項規定補繳依原繳保險費費率與公保法第8條第6項人員11271日修正施行後釐訂費率計得差額之保險費

4、公保法第8條第6項人員於取得任用資格前受訓或研習期間所繳保險費(含前項應補繳差額)依公保法第9條第1項規定由被保險人自付35%政府補助65%

()修正公保法第16條第2項第2款但書所定11271日以後初次參加公保者不包括具有以下情形者

1、曾參加原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復於11271日以後再加入公保

2、曾請領原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或公保之養老給付後(即相關加保年資已結算)復於11271日以後再加入公保

()公保法第8條第6項人員於取得任用資格前受訓或研習期間屬初次加入公保並依同條第9項規定補繳保險費者得類推適用公保法第16條第2項第2款但書規定

()本次修正公保法第27條有關死亡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規定均以被保險人於11271日以後死亡者始得適用

檢附銓敘部函影本及旨揭修正條文各1修正條文另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639(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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