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6月13日總處培字第11230272521號函辦理。
二、為利1月16日屆退人員於退休前之休假與工作安排選擇更具彈性,自113年1月1日起,渠等退休當年之應上班日數,得按「請休假日數(或國旅卡休假補助費請領金額)」及「在工作崗位上執行職務因公停止休假,並按時出勤之日數」,自行選擇分別覈實支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三、1月16日屆齡免職公務人員其當年應上班日數之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得比照本案請領及核發規定辦理。
四、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年3月15日局考字第0910004817號函、96年11月30日局考字第09600349511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歷次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均自113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五、檢附原函影本及相關補助計算案例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