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銓敘部112年9月20日部特二字第1125614043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之專技轉任條例第15條規定:「本條例施行日期,除第8條及第9條自公布日施行外,由考試院定之。」考試院業以112年9月14日考臺銓一字第11207001161號令定上開專技轉任條例第8條及第9條以外修正條文,自113年1月1日施行。又配合上開條例修正,銓敘部擬具本細則修正草案陳報考試院審議後,亦經考試院112年9月14日考臺銓一字第11207001162號令修正發布,並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
三、本次專技轉任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修正,係屬專技轉任制度重大變革,修正後之規範內容與過往有大幅不同,爰就修正後須配合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專技轉任條例第3條已將領有執照規定修正為符合各該專業法規執業資格規定,並刪除原有關視為領有執照之規定,是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專技人員)所具公、私部門之工作經歷,是否符合相關領域專技人員之業務範圍,如有疑義,由用人機關洽請各專業法規主管機關認定。
(二)依專技轉任條例第4條及本細則第2條之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以下簡稱專技轉任對照表)將配合修正為一次臚列所有專技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特種考試考試類科及得適用之職系,但仍須合於本細則第3條第1項所定未獲分配錄取人員,或屬近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以下簡稱高考)或普通考試曾有錄取不足額之考試類科,經依當年考試任用計畫需用名額20%計算所得進用專技人員名額及因業務需要增核名額等情形者,始得適用專技轉任對照表依規定辦理轉任。又基於與專技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特種考試(以下簡稱專技普考)類科相近之職系,於最近3年(109年至111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以下簡稱普考)或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類科,並無2年以上有錄取不足額之情形,且經調查亦無機關提出須進用專技普考之用人需求等理由,爰上開配合修正之專技轉任對照表,並未列入專技普考考試類科及得適用之職系,且依專技轉任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應以轉任與其考試等級相同、類科與職系相近之職務為限。因此,機關擬依本細則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進用專技人員,尚無法含括普考或相當等級特種考試之職缺,亦無法依同條項第2款,以最近3年普考相關考試類科曾有錄取不足額者,按當年普考考試任用計畫需用名額比率計算得進用專技人員之名額。
(三)依專技轉任條例第4條第3項、本細則第3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略以,各機關得進用專技人員之名額,如屬最近3年高考相關考試類科曾有錄取不足額者,係以當年各該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提報高考相關類科並列入考試任用計畫需用名額20%計算得進用專技人員之名額,另因業務需要得增核名額,不得超過上開名額總數之三分之一。是銓敘部將於每年底在銓敘部全球資訊網站公告近3年高考曾有錄取不足額之考試類科,各機關逕行上網查詢,俾於填報次年高考任用計畫需用名額時,先行計算得進用專技人員之名額,並於考選部公告高考任用計畫需用名額時,由縣府填報縣府暨所屬機關得進用專技人員分配清冊,函報銓敘部備查。至於因業務需要增核名額部分,用人機關報請縣府審核同意並由縣府將增核情形函報銓敘部備查。又各機關宜留意當年擬依本細則第3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進用專技人員之職缺數,加計列入當年公務人員考試任用計畫需用名額數,不得超過當年預估出缺職務總數,俾免影響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
(四)自113年1月1日起,各機關提報公務人員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於考試放榜後,如有本細則第3條第1項第1款未獲分配錄取人員等情形,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專技人員者,不再依各機關需用考試及格人員職缺擬進用專技人員審核原則辦理(該原則銓敘部將另案廢止)。又是日後各機關擬進用專技人員,除屬專技轉任條例第10條規定情形外,均應依修正後之同條例第5條及本細則第6條規定,組成遴選委員會辦理公開遴選事宜。另該擬進用專技人員之職缺辦理甄選公告時,應載明機關內、外部人員均可參加,如列候補人員並應註明候補人數及期間。
(五)各機關現職人員如有擬依專技轉任條例第10條,依原規定辦理原職改派者,應注意2年過渡期間係至114年12月31日止。
(六)銓敘部刻正蒐集彙整學者專家名單並建置學者專家人才
庫系統,預計於113年1月1日法規生效之日上線使用,嗣後機關擬進用專技人員時,應自人才庫遴聘適宜之學者專家,又上開系統設置完成後,銓敘部將另案通函各機關知悉。
四、檢送銓敘部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