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銓敘部113年1月10日部退一字第1135656279號函辦 理。
二、各類被保險人之保險俸(薪)額調整標準如下:
(一)特任(派)人員暨中央民意代表(包括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立法委員等)之保險俸(薪)額一律調整為10萬 6,320元。
(二)一般公教人員之保險俸(薪)額,分別按其「月支俸額」調整。
(三)公營事業機構被保險人之保險俸(薪)額,依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8條規定,應比照一般行政機關保險俸(薪)額辦理調整。
(四)經濟部及原臺灣省公營事業機構專任董(理)事、監事人員之保險俸(薪)額,比照簡任第十一職等本俸五級「月支俸額」調整為5萬1,050元。
(五)私立學校教職員被保險人之保險薪額,依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8條規定,應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 保險薪額辦理。 (六)其他所支待遇標準不同之要保機關,應依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8條規定,比照一般行政機關保險俸(薪)額標準,送經銓敘部核定後,再行辦理變更。
三、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於該公司「臺灣銀行全球資訊網站」(網址:www. bot.com.tw)「政策性業務」之「公保服務」項下相關資料業已更新,貴要保機關如有需要,請自行上網參閱或下載使用,更新部分如下:
(一)法規及權益:保險俸(薪)額標準表。
(二)下載專區:「承保類表格」項下之「保險保俸(薪)額 及保險費分擔計算表」及「繳納保險費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