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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2-02 | 點閱數: 91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12 27日總處培字第1120025654號函辦理。

二、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每年應休假10日,未休畢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應休假日 數以外之休假,如非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亦不得核發未休假加班費。

三、為優化友善職場環境,公務人員因下列事由致當年度「上班日」少於「應給休假日數」者,其於事實發生當年度按服務年資核給之「應給休假日數」,得從寬核發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不受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規定之限制:

()適用對象(事由):

1、退休(含屆齡退休、屆齡免職、自願退休)。

2、亡故。

3、因侍親、育嬰辦理留職停薪及其回職復薪。

4、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資遣。

()從寬核發原則:

1、上班日:以當年度辦公日曆表所定「上班日」為準, 公務人員無須實施「應休假10日」,並得按「請休假 日數(或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請領金額)」及「在工作崗位上執行職務因公停止休(請)假,並按時出勤之日數」,自行選擇分別覈實支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2、「無法休畢之應給休假日數」:以當年度之「應給休 假日數」扣除退離前(或留職停薪前,或回職復薪後 至年度終結前)之「上班日」,計算所得「無法休畢之應給休假日數」。

()計算基準:請參閱前開人事總處函說明二。

四、政務人員退職當年度符合「上班日」少於「應給休假日 數」之原則者,比照從寬核發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惟服務年資未滿3年之政務人員,其應給休假14日仍應全數休畢,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五、本案所需經費於各機關學校原編列經費內支應。

六、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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