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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3-15 | 點閱數: 87

主旨:公告受理113(114)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依據:兵役法、兵役法施行法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召集規則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公告事項:

四款逐召對象: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

三款緩召對象:年滿23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屆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2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2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1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民國113316日至113415日。

 (二)宣傳:民國113316日至113430日。 

 (三)受理申請:民國11391日至1131031日。

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教師證書、畢業證書、聘書、退伍令、授課時數表、身分證等影本證件。

 (二)延長時效: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

受理單位:向現職服務學校申請。

附註: 

(一)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3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 

(二)本年度應辦緩召教師將由人事室清查申報,請留意若有遺漏逕向人事室洽詢。另本校符合緩召申請教師如戶籍地有異動亦請務必通知人事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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