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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4-09 | 點閱數: 293

一、查退撫條例第12條第2項第7款規定略以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曾任經政府立案之海外僑校且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專任教職員年資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並經權責機關驗印證明者得予採計為退休年資同條例第13條第1項第7款規定略以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經政府立案或備查之海外全日制僑校專任教職員年資未核給退休金或資遣費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並經權責機關驗印證明者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併計退休年資復查華僑學校規程43616日訂定發布海外僑校得依該規程向僑務委員會登記立案嗣僑委會於95330日廢止該規程並於同日訂定僑民學校聯繫輔助要點」,以為持續推展海外僑教工作之依據海外僑校得依該要點向僑委會登記備查

二、另查教育部101628日臺人()字第1010108339號書函略以查本部95814日臺僑字第0950108786A號函略以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業於9437日發布施行各海外臺灣學校依法即成為本部輔導之境外私立學校有關教師退撫資遣等事項得準用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辦理惟為顧及已借調教師權益公立學校教師95731日以前曾任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檳吉臺灣學校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泗水臺灣學校及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等海外臺灣學校年資因屬僑校年資爰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之14(現為退撫條例第13條第1項第7)規定補繳是段海外臺灣學校年資以採計為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9581日以後曾任海外臺灣學校年資因屬私立學校年資爰無法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三、據上公立學校教職員曾任經政府立案或備查之海外全日制僑校且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專任教職員年資其服務證明書之驗印權責機關95731日以前曾任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檳吉臺灣學校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泗水臺灣學校及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等海外臺灣學校年資其服務證明書之驗印權責機關為本部外其餘均為僑委會

四、檢附教育部書函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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