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教師具退撫條例第13條第1項第8款所定借調公營事業機構或行政法人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並於107年7月1日以後回職復薪者(包括107年7月1日以後始借調留職停薪者,以及107年6月30日以前已借調留職停薪,並於107年7月1日以後回職復薪者)。
(二)得補繳退撫基金之期間:前述適用對象所具107年7月1日前、後之借調留職停薪期間,均得依退撫條例第13條第1項第8款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
(三)得補繳退撫基金之規範:
(四)補繳退撫基金之計算薪額標準:以教師回職復薪時所敘薪額,作為補繳退撫基金之計算基準。
(五)補繳退撫基金檢附之證件:除補繳退撫基金費用申請書外,另應檢附服務學校同意借調證件、服務學校回職復薪證明(應註明借調法令、借調機構、借調起迄期間及回職復薪時薪額)及借調機構服務證明(應加註未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離給與等文字)。
(六)前述規範涉及教師退撫權益,請具前述情形者盡速洽人事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