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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9-25 | 點閱數: 459

一、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文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服務法之適用爰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等規範應依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相關函釋規定辦理

二、依據銓敘部109818日部法一字第10949605492號函依合作社法成立之合作社除信用合作社外),係服務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所稱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爰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任合作社除信用合作社外職務除經該社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者毋需經權責機關許可外餘均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至認購社股限制部分因與服務法規定無涉爰應依合作社法相關規定辦理又信用合作社具營利法人性質故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雖得加入信用合作社成為社員並經選任為社員代表惟其認股比例至多不得超過實收股金總額5%,且不得兼任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清算人監管人等職務

三、至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擬兼任旨揭職務亦應符合下列規定

()兼職範圍及職務合作社之屬性營利或非營利及兼任職務應符合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4點及第5點規定

()核准程序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0點規定教師兼職應事先報經學校書面核准後始得前往倘所兼任職務有提名選任之前置作業程序則應視擬兼職之合作社屬性決定是否於應邀提名選任該職務前即報經學校書面核准惟如符合第10點第3項相關款次所列兼職態樣則免報經學校核准

()認購社股限制部分非屬信用合作社之合作社依合作社法相關規定辦理信用合作社之認股比例至多不得超過實收股金總額5%。

四、合作社入社資格條件係屬服務法第13條及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點所訂經營商業之範疇者公立學校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不得加入該合作社

、檢附銓敘部函及其附件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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