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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7-26 | 點閱數: 250

一、依據教育部110720日臺教人()字第1100095272號函辦理並檢附前函影本1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因結婚者給婚假14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1年內請畢。」

復查教育部10954日臺教人字第1090061699號函略以教師於COVID-19防疫期間其婚假如因國際疫情嚴峻致無法於法定延長期限內請畢得經學校同意於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上開所稱疫情結束」,依銓敘部110712日部法二字第1105366601號函示參考衛生福利部意見係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

又為保障教師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學校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轉任至其他學校服務仍賡續適用原經同意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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