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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8-19 | 點閱數: 150

110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自即日至110年9月11日止受理申請,謹就重要規定提醒如下:
1.國中及國小免繳驗證件,高中(職)以上則必須繳驗學雜費收據。學雜費收據可繳送影印本,但應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以轉帳或信用卡繳費者,請檢附轉帳收據或信用卡簽單,另必須再併附載有繳費明細之原繳費通知單,俾憑審核。
2.子女初次於本校申請者,需附可證明親子關係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曾於本校申請有案者,免附。
3.如已獲各類公費補助、減免學雜費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任何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或子女就讀夜間部白天已有職業或無職業但已婚者,均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包括依教育部「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學費方案」,獲有學費差額補助者,亦同。但如係領有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者,不在此限。
4.未具上開不得重覆申請情形,但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實際繳納金額。
5.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包括離婚、分居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切勿重覆申領。
6.申請表須填一份,可洽人事室索取或逕至本校人事室網頁區或逕為下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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