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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10-15 | 點閱數: 128

一、依據教育部1101012日臺教人()字第1100129676號書函辦理

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28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復查教育部95712日台人字第0950091878號函釋略以教師請假規則有關延長病假應檢具之醫療機構證明書之規定仍以具有完善醫療設備與原公保特約醫院及公保聯合門診中心層級相當之健保特約醫院及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出具之證明為準據惟如其任職機關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開醫療機構則當地衛生所及全民健保特約診所出具之證明仍可採據若其任職機關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列任一醫療機構則得以合格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作為證明

按教師倘因安胎而有申請延長病假之需要應依前開教育部95712日函釋規定檢附具有完善醫療設備與原公保特約醫院及公保聯合門診中心層級相當之健保特約醫院及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出具之醫療證明供學校作為核假之參考惟考量疫情期間為降低疫情傳播風險及減少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之醫療負擔同意教師於COVID-19疫情結束前倘遇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所定安胎休養情事而有申請延長病假之需求得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診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作為申請延長病假之證明至如其任職學校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開醫療機構則得以合格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作為證明

前開所稱疫情結束」,依教育部110720日臺教人字第1100095272號函示係指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併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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