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0年10月20日府人考字第1100367240號函辦理。
二、查本縣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注意事項第12點規定略以,長期代理教師出勤比照本注意事項,其給假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規定。次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3點規定:「各機關對經依規定指派加班之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得鼓勵其選擇在加班後1年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及行政院107年4月11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號函補充規定,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亦由6個月延長至1年,先予敘明。
三、有關代理教師補休得否保留至新聘期內,應視其是否由同一學校再聘及其聘期是否中斷。如為同一學校再聘且聘期未中斷,補休自得依上開規定於事實發生後1年內休畢;倘因聘期不連續致中斷者,其權利義務應於離職前辦理完竣,補休不得保留至次一學年繼續實施。
四、另代理教師先後任職不同學校時,因係屬先後與不同學校訂定之契約,彼此權利義務關係各自獨立,如於前段聘期內有補休尚未休畢,自不得要求保留至新學校繼續實施,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