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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10-22 | 點閱數: 359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01020日府人考字第1100367240號函辦理。

查本縣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注意事項第12點規定略以長期代理教師出勤比照本注意事項其給假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規定次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3點規定:「各機關對經依規定指派加班之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得鼓勵其選擇在加班後1年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及行政院107411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號函補充規定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亦由6個月延長至1先予敘明

有關代理教師補休得否保留至新聘期內應視其是否由同一學校再聘及其聘期是否中斷如為同一學校再聘且聘期未中斷補休自得依上開規定於事實發生後1年內休畢倘因聘期不連續致中斷者其權利義務應於離職前辦理完竣補休不得保留至次一學年繼續實施

另代理教師先後任職不同學校時因係屬先後與不同學校訂定之契約彼此權利義務關係各自獨立如於前段聘期內有補休尚未休畢自不得要求保留至新學校繼續實施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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