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彰化縣政府及各機關學校推動公教員工參與志願服務暨獎勵計畫」辦理(如附)。
二、為鼓勵本府及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參與志願服務,以拓展服務、並協助公共事務推動,提升縣政服務品質,各機關學校持續推動公教員工參與志願服務。
三、志工之獎勵摘述如下:
(一) 現職公教志工︰符合獎勵規定者,依各機關報送之志願服務紀錄表,核敘行政獎勵:
1. 1月至8月志願服務時數達70小時以上、未達100小時者,嘉獎1次。
2. 達100小時以上者,嘉獎2次。
(二) 退休公教志工,依各機關報送之志願服務紀錄表,頒發獎狀一紙︰
1. 服務榮譽金牌獎:服務時數累計達580小時以上者。
2. 服務榮譽銀牌獎:服務時數累計達400小時以上者。
3. 服務榮譽銅牌獎:服務時數累計達260小時以上者。
4. 服務時數累計達120小時以上未達260小時者,贈感謝狀一紙。
四、為彙整各機關學校推動成效與志工志願服務之成果,需填寫「紀錄表」(採計至本年8月31日止);如達獎勵標準之機關學校,需填寫「獎勵表」併附成果佐證資料(如︰志工教育訓練、志工觀摩活動、志願服務宣導、志工隊聯繫會報、志工隊評鑑等相片)及服務紀錄。
五、檢附「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參與志願服務紀錄表」及「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公教員工參與志願服務獎勵表」各1份。
六、如有意願擔任志工或想了解志工基礎、進階課程內容或其他志工相關疑義請洽學務處生教組長,對獎勵事項有疑問請洽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