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111年12月21日院授人培字第11130300693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業經行政院於111年12月21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13030069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各機關(學校)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
四、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超過服勤實施辦法規定者,相關報備程序規定如下:
(一)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函報縣府備查:
1、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小時者。
2、因急迫必要性,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者。
(二)應事前敘明理由報縣府同意:
1、辦理特殊重大專案確有需要者。
2、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小時者。
五、延長辦公起訖時間應有刷卡、簽到退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單位主管應核實督導所屬延長辦公情形,不得浮濫。
六、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延長工時,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檢附原函、相關附件及延長辦公時數彙整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