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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1-04 | 點閱數: 169

依據行政院1111221日院授人培字第11130300693號函辦理

旨揭辦法業經行政院於1111221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13030069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1211日起施行

各機關學校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

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超過服勤實施辦法規定者相關報備程序規定如下

()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函報縣府備查

1、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小時者

2、因急迫必要性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者

()應事前敘明理由報縣府同意

1、辦理特殊重大專案確有需要者

2、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小時者

延長辦公起訖時間應有刷卡簽到退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單位主管應核實督導所屬延長辦公情形不得浮濫

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延長工時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

檢附原函相關附件及延長辦公時數彙整表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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