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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3-13 | 點閱數: 207

主旨:公告受理109(110)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依據:

  1. 兵役法。
  2. 兵役法施行法。
  3. 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
  4. 召集規則。
  5.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公告事項:

  1. 四款逐召對象: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
  2. 三款緩召對象:年滿23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屆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2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2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1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3. 緩召處理時限:
    1. 公告:民國109316日至109415日。
    2. 宣傳:民國109316日至109430日。
    3. 受理申請:民國10991日至1091031日。
  4. 應繳驗證件:
    1. 初次申請:教師證書、畢業證書、聘書、退伍令、授課時數表、身分證等影本證件。
    2. 延長時效: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
  5. 受理單位:向現職服務學校申請。
  6. 附註:
    1. 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9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
    2. 本年度應辦緩召教師將由人事室清查申報,請留意若有遺漏逕向人事室洽詢。另本校符合緩召申請教師如戶籍地有異動亦請務必通知人事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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