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受理109(110)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依據:
- 兵役法。
- 兵役法施行法。
- 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
- 召集規則。
-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公告事項:
- 四款逐召對象: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
- 三款緩召對象:年滿23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屆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2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2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1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 緩召處理時限:
- 公告:民國109年3月16日至109年4月15日。
- 宣傳:民國109年3月16日至109年4月30日。
- 受理申請:民國109年9月1日至109年10月31日。
- 應繳驗證件:
- 初次申請:教師證書、畢業證書、聘書、退伍令、授課時數表、身分證等影本證件。
- 延長時效: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
- 受理單位:向現職服務學校申請。
- 附註:
- 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9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
- 本年度應辦緩召教師將由人事室清查申報,請留意若有遺漏逕向人事室洽詢。另本校符合緩召申請教師如戶籍地有異動亦請務必通知人事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