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銓敘部111年3月4日部退一字第1115430061號函辦理。
二、茲以111年2月10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業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111年2月10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三、旨揭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584號(參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並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