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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3-31 | 點閱數: 196

依銓敘部111322日部銓四字第1115431658號函辦理

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1款及第2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運作及個案實際情況依權責辦理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復查銓敘部1061115日部銓四字第1064282778號函略以依勞動部1061024日勞動條4字第1060131984號函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3項所稱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除法院對受僱者聲請收養認可之裁定(含記載於聲請書或筆錄者)如因收出養媒合近親或繼親收養已與收養人共同生活致法院未再特別准其先行共同生活者得以出具法院之公函文書(如家事法庭通知)或村里長之證明依個案事實認定受僱者與被收養人已共同生活公務人員依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先行共同生活之定義範圍及證明文件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又如係提出村里長之證明者須足堪認定當事人確有收養之意願

銓敘部審酌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實務執行現況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除仍得依前開該部1061115日函辦理外下列文件亦得作為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

()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如試養契約書)上開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單位請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官網收出養媒合服務專區之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名單查詢

()向法院提出家事聲請狀聲請認可收養)之證明文件並輔以其與被收養人同住一地址之證明(如戶口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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