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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4-29 | 點閱數: 259

108101日修正發布之約僱辦法第4條規定:「(1各機關首長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約僱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僱用但在機關首長或各級主管接任以前已訂立之僱用契約不在此限。(2各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1項各款所定期間內不得僱用約僱人員。(3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及第10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為約僱人員。(4約僱人員於僱用後發現其於僱用時有前3項所定不得僱用情事之一者應即終止契約約僱人員於僱用後發生前項所定不得僱用之情事者亦同。」

茲以約僱契約為繼續性契約各機關如發現約僱人員於僱用時或僱用後有約僱辦法第4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不得僱用情事之一者不宜以解除契約作為法律效果同條第4項明定其法律效果為終止契約」,其僱用關係自契約終止之日起向後失其效力爰約僱人員僱用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報酬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前開法律效果業經108101日約僱辦法修正說明敘明行政院108101日院授人組字第10800446564號函諒達)。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215日局力字第1000017037號函總處106921日總處組字第10600564941號函及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歷次函釋與約僱辦法第4條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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