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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11-03 | 點閱數: 380

一、退撫條例施行細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依修正條文第64條第2項規定除第21條自108823日施行外其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即自111925日施行)。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可自行上網下載

依本次新修正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第1刪除再任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職務不再為退撫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所定退職政務人員再任有給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之適用範圍並自發布日施行即自111925日生效)。準此因再任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而依原規定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權利及停止辦理優惠存款者111925日起應恢復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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