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1年9月8日公訓字第1112160345號函辦理。
二、茲以縣府自92年2月1日起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進修費用不予補助,且自105年度起公餘進修人員進修補助至105學年度第 2學期為止,有關縣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核准從事進修,倘於當學期有未留職停薪前之在職日數比例者,比照縣府前開規定不予補助,併予敘明。
三、檢附上開保訓會函文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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