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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11-25 | 點閱數: 138

依據行政院1111121日院授人培字第1113029493號函辦理

查該判決略以考績法第6條第3項第4款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丁等免職。」及第8條後段規定:「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丁等者免職。」與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公務員之懲戒。」及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均尚無牴觸

該判決除闡明肯認憲法第77條所定之行政訴訟係公務員就其受行政懲處所得請求司法救濟之原則性及一般保障規定至於監察院依公務員懲戒法移送司法懲戒則屬例外性及特別保障規定外並提醒目前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雙軌併行之運作應適切區別懲處與懲戒事由或就同時該當行政懲處及司法懲戒事由之情形明定此二程序之關係避免當事人同時懲處與懲戒而有雙重程序之負擔

茲因行政院主張行政懲處為行政權之核心領域之見解業獲憲法法庭肯認且為進一步落實本判決意旨並避免同時或先後進行懲處與懲戒兩種程序各機關針對人員違失行為請依下列原則處置

()行政懲處為主

1、機關對於公務人員違法失職情事應秉持及時」、落實行政懲處首長負責之原則於事發後儘速完成行政調查並依考績法公務員服務法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違失人員懲處事宜

2、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於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

()至下列2種情形則依現行方式處置

1、公務人員涉酒後駕車者依刑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等相關法令有其應負之法律責任又上開原則之酒駕懲處懲戒態樣已臻明確如有違反機關得視違失情節及態樣予以行政懲處或移付懲戒

2、公務人員違失情節重大有依懲戒法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之虞者主管機關得移付懲戒並依該法第5條第3項先行停止其職務

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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