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5-18 | 點閱數: 99

依教育部112511日臺教人()字第1120045735號書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

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51條規定:「(1)教職員在職期間死亡者由其遺族或服務學校申辦撫卹(2)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除其留職停薪期間係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其遺族或服務學校得依本條例規定申辦撫卹。……。」66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定退撫給與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為之並依下列規定發給:……首期月撫卹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自教職員死亡之次月起發給2期以後之月撫卹金配合統一作業每月發給一次58條及第59條所定按遺族未成年子女人數每月加發之撫卹金亦同

茲以公立學校教職員以下簡稱教職員撫卹制度之建置旨在適時適足照護亡故教職員遺族然審酌教職員亡故當月除已於發薪時扣收自提繳付之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外自其亡故次日至當月底之薪俸無須退還並按整月標準計算為其撫卹年資為避免亡故教職員支薪之年資(期間)有同時發給月撫卹金之情形(即政府對同一年資同時發給薪資及撫卹金之重複發給情事)故退撫條例第66條第1項第5款乃明定首期月撫卹金及每月加發之未成年子女撫卹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均自教職員死亡之次月起發給

至針對於留職停薪期間死亡之教職員(非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者)其遺族或服務學校依退撫條例第51條規定仍得申辦其撫卹惟其遺族支領月撫卹金之發給時點為何於退撫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尚無規定茲考量上開留職停薪期間之教職員並未支領月薪亦無重複發給撫卹金之問題爰教職員倘於上開留職停薪期間亡故應自教職員亡故之次日起發給月撫卹金及每月加發之未成年子女撫卹金

:::

搜尋

彰化縣教育處粉絲頁

湖北國小粉絲頁

108課綱介紹

溪湖鎮 空氣質量指數

快速連結

[ more... ]

線上使用者

1人線上 (1人在瀏覽本站消息)

會員: 0

訪客: 1

更多…

計數器

今天: 164164164
昨天: 486486486
本週: 3870387038703870
總計: 3335697333569733356973335697333569733356973335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