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大陸委員會(下稱陸委會)112年9月12日陸港字第1120500561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因應港澳情勢變化,請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前往港澳視需求辦理通報作業:
(一)因公務赴港澳:得由承辦單位或機關視需要(如:出席重要會議或活動涉機密性或有影響人身安全之虞)將詳細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函報陸委會,由該會提供必要協助。
(二)非因公赴港澳:不論請假或於例假日赴港澳者,得於行前至至陸委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網頁登錄個人資料及聯繫方式,以利該會掌握赴港澳國人動態及提供急難救助服務。
三、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權責決定是否參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辦理。
四、檢附陸委會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