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112年9月26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86001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標準表第3點第1項規定:「各機關應依本表規定訂列評分標準,於編制員額較少或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由主管機關統籌訂定。」又第5點「工作績效」、「職務適任性」、「面試或業務測驗」及「首長綜合考評」均規範由各機關自行訂定評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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