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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10-16 | 點閱數: 219

依銓敘部112106日部法一字第11256217412號函辦理

查服務法第14條規定:「……(4)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5)公務員就()職前已持有前項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應於就()職後3個月內全部轉讓或信託予信託業()職後因其他法律原因當然取得者亦同。」

茲以111622日修正公布之服務法第14條對於公務員投資限制規範係考量隨著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陽光法案完成立法且證券交易法對於透過內線消息不當買賣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亦有相關規範將原規定公務員僅得於一定持股比率範圍內投資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營利事業修正為以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具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為限基於服務法第14條規範立法原意及為不過度限縮公務員投資行為爰服務法第14條第4項就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之投資禁止規定以其所任本職職務為限尚不及於兼任職務(包含依法令規定由某機關<>之特定職務人員兼任之當然兼職)又以公務員本不得利用其職務獲取不當投資利益是無論於其本職或兼任職務其他法規就公務員職權行使之衝突禁止及防止個人利益輸送等相關規定仍應依各該規定辦理

檢附銓敘部原函及令影本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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