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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3-13 | 點閱數: 121

查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施行後,部分任教年資較短之私立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復轉任公立中小學,依本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敘定薪級時衍生其他不衡平情形。為落實本條例保障教師敘薪權益之立法意旨,爰補充規定私立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復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依本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所敘薪級,倘低於以較高學歷起敘並依本條例規定提敘後所敘薪級者,得依較高學歷起敘。

個案判斷要件

()1041227(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擔任公立學校正式教師

()具有私立學校編制內合格有給之專任教師年資

()任職私立學校時是學士(碩士)學歷

()任職公立學校教師前取得碩士(博士)學歷

以上4個條件皆符合者,請再進一步檢視是否適用教育部112128日臺教 ()字第1124203584B號函之情形。

經初步清查本校無1041227日適用日後,由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取得較高學歷,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所敘薪級低於原私立學校所敘薪級之人員,為慎重起見請同仁依說明二個案判斷要件自行檢視若有遺漏者請儘速於113320(星期三)前洽人事室辦理重行敘定薪級及更正成績考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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