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113年3月7日總處培字第1133021692號書函辦理。
二、為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性騷法)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除部分修正條文自113年3月8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三、人事總處為協助各機關(構)瞭解性工法及性騷法於公部門之適用情形,依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之相關子 法及配套措施,整理各機關(構)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之 作業流程及應行注意事項,並彙編為本指引,俾供各機關 (構)參考。
四、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