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經縣府公務人員甄審委員會113年第11次會議審議通過。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查公務人員陞遷法第8條第2項規定:「本機關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得免經甄審程序。」現行序列表將「秘書」列為第二陞遷序列、「科長」列為第三陞遷序列,惟「科長」職務列等業自107年7月16日調整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為利彈性用人,俾「科長」及薦 任第九職等「秘書」得依業務培育歷練等需要,免經甄審逕為調派,爰將「秘書」分列為第二陞遷序列(薦任第 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及第三陞遷序列(薦任第九職 等),並於備註說明相關陞任規定。
(二)原與本府視為同一甄審機關之本縣公務人力訓練中心及 二水鄉戶政事務所業分別於109年7月1日及111年3月28日 裁撤,爰併同刪除現行陞遷序列表內「主任」、「課 員」、「戶籍員」等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