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行政院104年9月30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47882號函略以,約僱人員月支報酬低於基本工資者,得自基本工資調整生效日起,以相同數額支給,請各機關依上開院函辦理。
二、復查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點(四)規定略以,各級公立學校僅置護士(或護理師)一人,有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時,得約聘或約僱符合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審酌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附註3 約僱人員之報酬方式,採月計為原則,目前已無按日或按件計酬之情形,惟考量學校護理人員短期差假未滿半日,需進用人員照顧學童安全,爰增列實際執行職務之時數, 按時支給,時薪應達當年度勞基法所定每小時基本工資之規定。
三、檢附約聘僱計畫表填寫及審查說明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