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修正彰化縣政府特殊優良教師遴選要點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二點規定修正推薦標準,將推薦標準統一規定於第三點,第一款並新增第二目規定:「未曾獲全國師鐸獎且最近五年未曾受本縣特殊優良教師表揚。」(第三點、第六點)
二、點次變更。(第六點至第九點)
三、為嘉勉協辦學校工作人員之辛勞,爰新增敘獎原則之規定。(第
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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