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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7-03 | 點閱數: 1162

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執行程序詳如說明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7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076247號函辦理

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已於109630日生效正式施行

各校處理不適任教師除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霸凌學生案件以外應依解聘辦法之規定調查及處理

教師疑似有涉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霸凌學生案件因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條文尚在研擬中目前先以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俟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條文正式發布施行後則依該規定調查

教師疑似涉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案件應依據解聘辦法之規定辦理倘經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決議依教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則後續調查程序則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規定辦理

另依解聘辦法第23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進行調查或輔導之案件應處理至完成調查結果或輔導結果並製作調查報告或輔導報告後依解聘辦法規定程序繼續處理其他案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應依本辦法規定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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