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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5-28 | 點閱數: 401

依據教育部11052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33636C號函及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33636D號函辦理

依據教育部民國91528日臺91字第91018563號令係以:「查依公務員懲戒法第6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之規定因案停職並移付懲戒經刑事判決無罪確定應回復原職或與原職務相當之其他職務惟依國民教育法第9條之規定國民中小學校長採任期制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是以國民中小學校長於任期屆滿前經刑事判決無罪確定應回復原職如原職已另行派員接替或擬調整職務者得回復其他與原職相當之職務於任期屆滿後經刑事判決無罪確定得回復其他與原職相當之職務或回任教職如擬再擔任校長須依國民教育法第9條規定參加遴選」。教育部93116日臺人字第0930001971號函係回復臺中市政府函詢國民教育法修法前由該府派任之校長因案停職經法院判決無罪後申請復職應依91528日令釋之意旨辦理

復依現行公務人員懲戒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於停止職務事由消滅後未經懲戒法庭判決或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者得依法申請復職。」具體敘明因案停職公務員復職之要件與程序並未規範須經無罪判決確定方能申請復職

末查公務員懲戒法業於109610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6428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且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亦於10355日廢止教育部民國91528日臺91字第91018563號令所援引法規條文已修正或刪除自即日起廢止爰此教育部93116日臺人字第0930001971號函自即日起亦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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