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依勞動部110年6月4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433E號函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11日總處培字第1100024428號書函辦理。
二、「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以勞動條4字第1100130433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修正條文)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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