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行政院於本(110)年5月6日提出「助圓夢、安心生、國家跟你一起養」三大政策,為了讓民眾「安心生」,性別工作平等法產檢假日數將由現行5日修正為7日。該修正草案,勞動部已於本(110)年5月24日函送行政院審查中,又於法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為使懷孕勞工得以安心產檢,爰轉知中央及地方機關,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俾利建構友善生養環境。
二、檢附勞動部110年6月21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524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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